日前,执行局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等四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该案件在审理阶段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处的部分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执行过程中,暂未查询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承办法官赴江苏吴江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设备扣押回宁波以评估拍卖。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因另有债务,自行将已被法院查封的上述设备中的12台转移到案外人处抵债,其他设备也被转移至其丈人处。在吴江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鄞州法院成功扣押了转移至案外人处的12台设备。在陈某某丈人处扣押设备时其丈人情绪十分激动,强烈反抗,要求法院支付其10万元租金,甚至报警,经承办法官耐心疏导沟通,最终将6台设备搬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