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物业费 理由交关多

    2015年09月01日 来源:《都市快报》2015年9月1日 作者:尹杉
    TT

    宁波鄞州区近年来新交付楼盘较多,在交不交物业费这件事情上,许多人都存在误区,不少物业公司都将业主告上法庭。
    今年前8个月,鄞州法院共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91起,审结72起,其中大部分为物业公司追缴物业费的案件,除调解成功或物业公司撤诉外,其余案件均以业主败诉告终。
    拒交物业费1
    未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 物业合同无效?
    鄞州蒋女士因拖欠2008年至2014年物业费及违约金,近日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小区卫生环境差,停在小区的车辆时常被刮擦,物业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庭审中,蒋女士说,小区开发商是以协议而非招投标的形式选聘物业公司的,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所以物业服务合同应视为无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一条例并非强制性规定。开发商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蒋女士提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的理由,并不能成为拒付物业费的法定事由,故判她支付物业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2万余元。
    拒交物业费2
    排水沟堵塞雨水倒灌 物业未及时处理
    杜先生自入住鄞州某小区以来一直按时交物业费,最近却因为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去年夏天,杜先生的房屋因台风天雨水倒灌造成地板、墙面等处不同程度受损。杜先生认为损失是因为屋外的排水沟被杂物堵塞无法排水造成的,并且认为该排水沟属于房屋外部结构,清理工作应由物业公司负责。
    “事发当天,我曾多次给物业公司打电话报修,但他们过了半个小时才来处理,导致雨水持续倒灌进屋,加重了我的财产损失。”鉴于上述原因,杜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先处理他的损失财产问题,再谈物业费的事情。
    法院审理认为,杜先生拒付物业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物业的服务存在瑕疵,不予采纳。关于他提出的损失,可凭有效证据另行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杜先生支付物业服务费、日常维修资金及违约金共计3000余元。
    拒交物业费3
    偶尔住一下 物业费是不是可以打八折?
    赵先生一直在宁海工作,他从2008年开始装修在鄞州的房子,直到2009年装修完成后一直空着,只是偶尔回鄞州或是在过年过节才去住上两天。
    2013年,赵先生和相恋多年的女朋友结婚,正式入住鄞州区这套房子,所以他认为在2009年至2012年间这套房屋应属于“空关房”。
    赵先生认为,按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80%比例交纳。”因此他要求这段时间的物业费应按八折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2008年装修,2009年开始偶尔居住,这不属于空关房,判决赵先生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公共部位维修费共计1万余元。
    鄞州法院提醒市民,房屋漏水、家中被盗、车辆被刮、绿化不足……这些恼人的问题可能许多人家都会遇到,但业主应该和物业公司沟通或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以此为理由而拒不交物业费,很多时候是说不通的,应该理性维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尹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