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06月30日 作者: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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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服务审判、服务法官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根据《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本院各审判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是为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提供审判指导、定案咨询等服务的组织,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本审判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审判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二条  结合收案范围、法官员额、工作职责等情况,专业法官会议按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分别设立,同时根据案件专业类型,民商事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五个专业法官会议组成,分别为普通民商事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家事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公司法、保险、票据、金融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劳动争议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知识产权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员额法官组成,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分管院领导,原则上是其所分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成员。

涉及跨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跨专业领域之间的法律适用统一等问题的,可以邀请其它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官参加,也可以召开跨专业法官联席会议。

提交讨论案件的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或提交讨论事项的承办人应当参加会议。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审判业务专家或学者参加会议。

各专业法官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联系、协调、组织、记录、归档等日常事务。秘书可以由法官助理或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担任,由各条线的分管院领导指定。

第四条  案件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由独任法官、审判长或具体事项的承办人向庭长提出申请,庭长认为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向分管院领导提请召集。分管院领导也可授权庭长决定。召开跨专业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牵头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提请召集。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包括: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四)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或者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五)总结审判经验,研究本审判业务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推荐指导案例、参考案例或其他典型案例;

(六)行政案件中涉及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形;

(七)分管院领导或庭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和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是讨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与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案件,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可以事先要求申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或事项承办人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事先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以便决定是否同意提请或召集会议。

庭长和分管院领导事先要求提交书面材料的,案件或事项承办人应提前拟写《专业法官会议议题报告》,报告应包括需讨论案件的事实、争议焦点、处理意见、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确定会议时间后,专业法官会议秘书应在开会前三天将议题报告发送给参会人员,并告知会议时间。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应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主持人可以决定邀请其它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或相关人员列席。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或者有关事项时,先由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全面介绍案件(或讨论事项)情况、合议庭评议意见、需讨论的问题或事项,合议庭成员发表补充意见,然后再由与会的其他人员发表意见。

讨论案件时的发言一般顺序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其他法官、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主持人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发言顺序。

讨论其他事项时,可不受上述发言顺序限制。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地位平等,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追究。会议主持人应当归纳会议讨论情况以及主要观点或意见。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不作决定,超过出席人员半数以上的多数意见为专业法官会议意见。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提出的研讨意见供独任法官、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决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独任法官不采纳或合议庭经复议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或者其他事项时应当全程记录,会议参加人员审阅本人意见并签名。

讨论案件的会议记录以及留存的书面材料归入案件副卷存档。会议讨论的主要观点或意见、合议庭复议情况以及案件最终处理意见均需输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

讨论其他事项的记录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由各专业法官会议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研讨的内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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