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鉴2号鉴定报告

    2016年04月05日 作者:蒋惠惠
    TT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6]临鉴字第227号
一、 基本情况:
委 托 单 位: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庄某某目前伤残与2004年11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有因果关系,2004年11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庄某某目前的伤残情况占多少比例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1月19日
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份、宁波市第六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4-11346)一份(上述材料均由法院提供);
2004年11月20日的X线片三张(庄某某父亲提供的U盘资料)、2005年3月10日的X线片(庄某某父亲提供的U盘资料)两张、姜山卫生院2010年2月19日X线片(片号:YZ336132)一张(上述材料由被鉴定人庄某某的父亲提供)
宁波市第二医院2016年2月19日的X线片(片号:EY733744)一张(本所要求被鉴定人庄某某复查所摄)
鉴定日期:2016年2月19日
鉴定地点:本所
在场人员:张衍彬,系被鉴定人父亲;已通知对方当事人,鉴定时未到场
被鉴定人:庄某某(曾用名:张子健),男,2003年10月27日出生,家住山东省郯城县花园乡北涝沟村448号
二、检案摘要
据法院送鉴的材料记载:2004年11月19日,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右耻骨支骨折。2012年6月15日庄某某曾在我市某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等方面鉴定。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因被告对庄某某目前伤残等级是否与2004年11月19日的交通事故有关有异议,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对庄某某目前伤残与2004年11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有因果关系,2004年11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庄某某目前的伤残情况占多少比例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2004年11月20日至2004年12月27日庄某某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04-11346)。据该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骨牵引骨盆悬吊治疗,复查X线片见骶髂关节分离较前有所好转。出院诊断: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右耻骨支骨折。
据庄某某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2011年6月30日,骨盆骨折复诊。摄片:有移位,畸形。
据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甬诚司鉴[2012]临鉴字第6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庄某某目前遗留骨盆严重畸形愈合与2004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由其父亲陪着,稍跛行入室。神志清,精神可,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骨盆挤压试验(-),脐至内踝尖长度:左下肢长81.5cm,右下肢长82.2cm。双髋关节活动功能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及活动可。
3、阅片所见:庄某某提供的U盘资料2004年11月20日的X线摄片显示庄某某左侧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髂骨形态规则,未见明显骨折线。U盘资料2005年3月10日的X线摄片显示左侧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骨盆形态尚可,左侧髂骨形态欠规则。姜山卫生院2010年2月19日X线片(片号:YZ336132)示:骨盆多发骨折后改变,骨盆倾斜,耻骨联合错位分离,骨盆环结构变形,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髂骨骨折,形态不规则,较右侧变小。宁波市第二医院2016年2月19日的X线片(片号:EY733744)示:骨盆倾斜,形态不对称,耻骨联合分离,左侧髂骨形态不规则,髂骨翼可见低密度影,骶髂关节未见明显分离,右侧耻骨上支骨骺愈合不良。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宁波市第六医院的出院记录及被鉴定人提供U盘资料及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可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四、分析说明
根据法院提供的病史资料及庄某某提供的影像学片及本所要求其复查的影像学片所见,本所对全部影像学资料进行了讨论,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会诊,鉴定人对庄某某作了活体检查后作如下分析:
2004年11月19日,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影像学片提示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右耻骨支骨折。入院后予骨牵引等对症治疗。结合庄某某的外伤史、病史资料及复阅影像学片所见,认为庄某某的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右耻骨支骨折的损伤存在,且与2004年11月19日的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庄某某受伤当时骨盆骨折严重,当时虽然予以骨牵引及骨盆悬吊治疗,骨盆形态逐渐恢复,但该骨盆骨折为不稳定型骨盆骨折,庄某某受伤当时系1岁幼童,正当生长发育旺盛时期,随着其骨质的生长发育、自身体重及行走姿态等生活习惯影响,对骨盆产生的压力较大,使得不稳定型骨盆骨折无法承受,从而出现骨盆环结构发生再次移位,产生骨盆畸形。经本所复阅2016年2月19日的X线片可见,庄某某目前骨盆倾斜,形态不对称,耻骨联合分离,右侧耻骨上支骨骺愈合不良,双侧闭孔不对称,已达骨盆严重畸形愈合程度。
庄某某在2004年11月20日的X线U盘资料虽然未能显示左髂骨有明显骨折线(因原X线胶片未能提供,提供的U盘显示不够清晰,下同),但此后2005年3月10日的X线U盘资料中已显示左侧髂骨的形态欠规则。由于损伤当时未进行CT检查,髂骨又属于扁骨,普通的X线平片易导致影像重叠而不显示骨折线,且扁骨骨痂形成不明显。因此不能排除对左髂骨骨折存在未能显示的可能性。此后2005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影像学片。
2010年2月19日的X线片所见的左髂骨骨折为陈旧性骨折,并伴有骨盆倾斜、畸形,均为陈旧性骨折,并无二次骨折的X线征象。上述骨盆倾斜及畸形的形态轴线与2004年11月19日骨折的形态轴线相一致。综上,分析认为庄某某的骨盆畸形与2004年11月19日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没有发现再次骨折的依据。
五、鉴定意见
庄某某目前骨盆严重畸形愈合程度的情况与2004年11月19日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1元祥疗肺034)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检验照片
责任编辑:蒋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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