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法委鉴49号鉴定报告

    2015年10月29日 作者:蒋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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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诚司鉴 [2015]临鉴字第113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
受理日期:2015年6月9日
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1份、宁波市第六医院出院记录2份、原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身份证1张、X片5张等
鉴定日期: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11日补齐材料)
鉴定地点: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陈啸羽(系保险公司代表)
被鉴定人:施某某,男,1968年6月出生,家住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施村,身份证号:330227196*****0530
 二、检案摘要
1、案情介绍:施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等,伤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遗留右髋关节功能受限,右下肢明显短缩畸形。被鉴定人曾在宁波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现因被告方提出异议,故委托单位特委托本所,要求本所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伤后的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重新评估。
2、病史摘要:
据施某某的宁波市第六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4002111)记载:因“右大腿肿痛、活动受限2小时”于2014年1月3日入院。查体:右大腿肿胀明显,大腿中上段明显畸形,右大腿中上段压痛明显、叩击痛,存在反常活动,伴骨擦音及骨擦感,右大腿主动被动活动明显受限,右下肢短缩约2cm,右大腿活动明显受限。X片示:右股骨粗隆及粗隆下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4年1月8日行“右股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预防感染及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2014年1月21日出院诊断:“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施某某于2014年11月30日再次入住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号14309631),X片示:右股骨骨折术后愈合,髓内钉内固定在位,骨折愈合。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4年12月2日行“右股骨骨折术后拆内固定术”,术后予补液等对症治疗。2014年12月6日出院诊断:“右股骨骨折术后骨愈合”。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神志清,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行走跛行,检查合作;右大腿根部分别可见1.5cm、3.5cm的疤痕,右大腿中上段外侧可见8cm的手术疤痕,右大腿下段外侧可见6.5cm的手术疤痕,右大腿下段内侧可见1.5cm的手术疤痕;右髋压痛(+),右下肢呈外展位畸形,右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屈曲80°(健侧130°),后伸10°(健侧15°),外展25°(健侧40°),内收20°(健侧35°),内旋呈-20°位固定,活动基本不能,外旋35°(健侧45°),经计算,右髋关节功能丧失45%;右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右踝活动可;右下肢较左下肢明显短缩,行走不稳,下蹲困难;余无殊。
3、阅片所见:
(1)、宁波市第六医院X片1张(2014/2/25,号:769623)示:右股骨上段骨折,骨折线累及股骨粗隆,髓内钉内固定术后,断端成角畸形。
(2)、宁波市第六医院X片1张(2014/4/29,号:810192)示:右股骨上段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骨痂部分形成,骨折线可见。
(3)、宁波市第六医院X片1张(2014/7/14,号:860642)示:右股骨上段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骨痂大部分形成,骨折断端仍有成角畸形。
(4)、宁波市第六医院X片1张(2015/1/8,号:981015)示:右股骨上段骨折,拆除内固定术后,骨痂形成可,右股骨上段骨折成角畸形愈合。双大腿骨性长度比较(从股骨头最上端至股骨最下端),分别测得右侧15.4cm,左侧17.2cm,双小腿骨性长度比较(从胫骨可见隆突至踝关节面最低点),分别测得右侧13cm,左侧13cm,因此在该X片中双下肢存在1.8cm骨性长短差异,根据比例尺4cm的实际长度相当于X片中1.5cm长度,计算得双下肢实际长度相差为4.8cm。
(5)、宁波市第六医院X片1张(2015/6/10,号:1080909)示:右股骨上段骨折,拆除内固定术后,骨痂形成可,右股骨上段骨折成角畸形愈合。双大腿骨性长度比较(从股骨头最上端至股骨最下端),分别测得右侧15.5cm,左侧17.3cm,双小腿骨性长度比较(从胫骨可见隆突至踝关节面最低点),分别测得右侧13cm,左侧13cm,因此在该X片中双下肢存在1.8cm骨性长短差异,再根据比例尺换算,计算其右下肢较左下肢长度缩短4.8cm。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影像资料及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施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因故致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等,入院检查见右大腿肿胀明显,大腿中上段明显畸形,右大腿中上段压痛明显、叩击痛,存在反常活动,伴骨擦音及骨擦感,右大腿主动被动活动明显受限,右下肢短缩约2cm,右大腿活动明显受限。X片示:右股骨粗隆及粗隆下骨折。结合外伤史、临床症状及影像片观察,确认其“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的诊断成立,系本次外伤所致。
上述损伤,经医院行“右股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及“右股骨骨折术后拆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由于施某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股骨粗隆,因此可以影响其右髋关节活动功能,虽经手术治疗,但恢复欠佳,目前右股骨上段骨折成角畸形愈合,遗留双下肢不等长,右下肢长度明显短缩;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双下肢长度测量的相关规定,对于骨盆倾斜的伤者,优先考虑用骨性长度测量,双下肢用同一骨性标志测量(从股骨头最上端至股骨最下端),经测量其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缩4.8cm;遗留右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经计算其右髋关节功能丧失45%,伴右下肢承重能力下降,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据此,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5.1条,比照附录A.8条之规定, 施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右股骨上段畸形愈合,遗留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缩4.8cm,右髋关节功能丧失45%,伴其右下肢承重能力下降,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综合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施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右股骨上段畸形愈合,遗留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缩4.8cm,右髋关节功能丧失45%,伴其右下肢承重能力下降,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综合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六、落款
CMA授权签字人:                司法鉴定人:   罗立裕
陈君芳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2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0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施某某伤后误工损失日等的鉴定意见见附件1;相关照片见附件2。
 
附件1:
关于施某某伤后误工损失日等的鉴定意见
依照我国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施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其在伤后一段时间内需要休养,无法正常劳动,由于其右股骨骨折损伤严重,经手术治疗后恢复缓慢,至2014年7月份拍片复查提示右股骨骨折未完全愈合,无法正常承重,且其右下肢短缩明显,对其正常工作影响较大,故建议其误工时间适当延长,综合考虑其伤后误工损失日为12个月;其在伤后一段时间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他人帮助护理,建议其伤后的护理期限为4个月;其伤后身体恢复需要适当加强营养,建议其营养期限为4个月。
 
司法鉴定人:    罗立裕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2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0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2:
 
 
               
 施某某正面照(图1)                   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图2)
        
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图3)        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缩(图4)
责任编辑:蒋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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