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2012年09月13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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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名额为25名): 
    一、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年满23周岁,不超过65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
   6、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7、现任人民陪审员符合条件的优先选任。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因违法受过治安拘留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二、选任方法、程序
   1、采用公民自我推荐的方式。公民自我申请的,到鄞州法院政治处领取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向鄞州法院政治处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1寸彩照(标准像)三张。
   2、对于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会同司法局到公民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3、政治处向院长提交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审查意见。
   4、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人民陪审员人选,请示审核。
   5、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人选的,由本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自荐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自荐。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到本院政治处领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四、其他事宜
   不明事宜可与本院政治处联系,电话:87412117。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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