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鄞州的“求和”探索

    2014年08月05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3日 作者: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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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基础上,将婚姻家庭纠纷等民事案件也纳入该庭审理。今年6月,经鄞州区委办批复同意,该审判庭正式更名为“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成为全省首家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基层法院。
    该庭的4名法官均为女性,年龄从80后到60后不等,一年多来,她们以法官兼朋友的身份,聆听着当事人的酸甜苦辣,用真心与智慧,探寻着通往“和睦”与“和谐”的道路。
    ■审案情 更审内心
    5年前,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8岁的女儿小美归男方抚养。今年上半年,因为觉得小美越来越不像自己,并怀疑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0万元。
    这样的案情,在旁人眼中或许是不可错过的八卦新闻,但在本案承办法官、鄞州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张宝琴的眼中,却又是一桩必须下工夫化解的纠纷。
    张宝琴在第一时间联系了王女士,询问她的意见。王女士坚持认为小美是李先生的亲生女儿,并申请法院进行DNA司法鉴定。
    王女士的态度让张宝琴看到了希望,然而,司法鉴定结果却是:李先生与小美不具有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
    李先生到法院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几近崩溃,他对张宝琴说:“13年,我和父母养了一个孩子13年,居然不是亲生的!”
    王女士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一改之前斩钉截铁地语气,不好意思地说:“怎么会那么巧,我也就那么一次对不起他……”
    在张宝琴的疏导下,王女士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抚养小美,向李先生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5万元。张宝琴根据李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初步核算,15万元的金额与判决的结果差距不大,因此决定给李先生做工作,希望他能接受这个赔偿金额。然而,从40万元到15万元,这样的调解工作谈何容易。
    张宝琴认为,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判决直接给出结果,但这样的纠纷,或许是不适合通过开庭审理和判决的方式来化解的,事情本身的悲剧性让李先生对王女士充满了仇恨,庄严的庭审无法承载一颗几近破碎的心灵随时可能爆发的情绪;更为适合的解决方式是庭前调解,倾听当事人埋藏在心底的故事,帮他们打开心结。
    她先约见了李先生。“你的抚养费清单中,为什么会有赔偿小美爷爷奶奶养育费这一项?”张宝琴想借这个问题试探李先生。
    “小美出生后,就一直由我父母抚养,现在的结果,对老人太残忍了。”
    “你的孝心很让我感动,但打官司要靠证据,虽然你们为抚养小美花费了很多心血和金钱,但如果提供不了有关证据,只能以你的收入作为参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这样得出的结果,与被告提出的15万元差距并不大。”张宝琴说:“如果你不接受这个金额,只是因为无法给父母一个交代,老人的思想工作,交给我。”
    几天后,张宝琴在鄞州法院的家事案件调解室接待了李先生和他的父母。提到小美,李先生的母亲泪流满面。张宝琴拿出早就准备好的纸巾,对老人家说:“你儿子很孝顺,一直在为你们考虑,才迟迟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现在对方愿意跟你们道歉并赔偿,调解结案可以使你们尽快走出这个事件对你们的伤害,听说您儿子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您儿媳妇也刚刚怀孕,你们应该整理好心情,迎接新的生活。”
    看到老人家似乎接受了她的建议,张宝琴又陪着李先生一家人聊了很久,陪他们回忆小美成长的点滴,分享养小孩儿的甜蜜与辛苦。最终,李先生与王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
    张宝琴说:“进入我们庭的案子,无形中已被贴上了‘需要格外用心处理’的标签,这在本案中就体现得很明显,比起把案情审清楚,想办法让当事人把内心的想法说出来,或许更为重要。李先生的心结不在于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在于没办法给父母交代,我们帮他解决了这个难题,纠纷就容易化解了。”
    正是这种“审案件、更审内心”的办案思路,让鄞州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的民事案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调撤率,2013年9月至今,该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61件,审结219件,调撤率为71.7%。
    ■化纠纷 更化困境
    李胜利是少年及家事审判庭中一名80后法官,虽然刚结婚不久,但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中也算是“老手”,然而在接手下面这个案子时,她的心中还是泛起了一阵凉意。
    小夫妻都是85后,结婚不到两年,妻子萌萌犯了一种怪病,需要长年吃药,不能工作,而且丧失了生育能力,得知这个情况后,丈夫伟东经过反复考虑,还是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跟萌萌离婚。
    接到李胜利的电话时,萌萌泣不成声:“李法官,我尊重他的决定,只是我不知道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
    “我来帮你给原告做做工作吧。”这样一句看似简单的回答,在李胜利眼中,则是一种庄严的承诺。
    她把伟东叫到法院,询问他对财产分割的想法。
    “其实我也挺难过,但是她不能生育了,对我的父母打击太大,我只能在财产上尽量让步,现在住的房子留给她,其他婚后财产各半。”伟东倒也爽快。
    李胜利又问伟东是否愿意给萌萌额外的补助,伟东以经济条件一般为由拒绝了。
    “你们两个人是相爱的,她现在病了,你迫于家人的压力要离开她,但也应该为她的未来考虑下。你钱虽不多,但以后还可以挣回来,她却连挣钱的机会都没有了,下半生有可能要一个人度过,你有没有想过这样的情景?”李胜利一番有力的话让伟东哽咽了,他表示自己即使去借钱,也要给萌萌一个交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夫妻财产按照伟东的提议分割外,伟东另外补偿萌萌25万元。
    李胜利告诉笔者,对于进入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的案件,他们会尽量把审判工作做细,如果当事人有困难,这些困难又跟纠纷有一定的关联,他们会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帮助他们化解困境,上述案例,如果判决,萌萌可能就拿不到25万元的补助。
    除婚姻家庭纠纷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健康权纠纷等民事案件,也在该庭的审理范围之内,同样,这些案件的审判中也体现了法官们的良苦用心。
    今年年初,初三学生小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经过一条小路时,六年级学生小敏突然从岔路口跑出来,与小华相撞,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华承担主要责任,小敏承担次要责任。小敏将小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该案的承办法官也是李胜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华父母指出,他们愿意赔偿,但是小华本身也受伤了,小敏存在过错,也应该赔偿小华的部分损失。
    作为法官,李胜利知道,如果小华要求小敏赔偿,小华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但今年6月份,两个孩子都要迎来重要的升学考试,她不希望这个案子让孩子们分心。于是,她提议双方调解,并表示可以将小敏的请求一并处理。
    看到法官设身处地为他们考虑,双方的对立情绪不复存在,在根据证据进行初步计算、折抵后,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万余元。
    ■求和睦 更求和谐
    为什么要设立专门的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对于这个问题,该庭的法官都有着自己的见解。该庭副庭长俞露烟认为,只有每一个小家的和睦,才能换来这个社会大家庭的和谐。
    “当然,我们庭与离婚有关的案子很多,好聚好散也是一种和睦的表现。”俞露烟向我们讲述了她承办的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件。
    老方和他的前妻孙女士都是聋哑人,两人于2012年初协议离婚,约定15岁的儿子由孙女士抚养。当年6月,老方与孙女士对离婚时未分割的一套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约定孙女士和老方分别拥有60%和40%的产权。老方书面表示将其拥有的40%的产权赠予给儿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但一年多过去了,老方一直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孙女士无奈之下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老方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
    俞露烟短信通知老方和孙女士到法院调解,并通过写字加打手势的方式与他们交流。双方情绪激动,更是增加了俞露烟查清事实的难度。经过半天的安抚和沟通,俞露烟终于明白了老方的意思:不是老方不愿意将产权过户给儿子,而是房管部门不让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原因,老方表示不知情。
    考虑到老方取证困难,俞露烟亲自到房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该套房屋为何不能过户。从房管部门得知,该房屋在房管部门的贷款信息尚未注销,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俞露烟将该信息及时向当事人反馈,让其凭银行还款情况等资料先到房管部门注销贷款信息。同时,考虑到他们系聋哑人,生活条件均较为困难,为减少过户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俞露烟又与税务部门沟通,并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
    俞露烟细致到位的工作让老方和孙女士都心服口服,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顺利办理了过户。
    如果只看案件的结局,或许我们会认为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们是如此幸运,她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与魅力,帮助那些被矛盾纠纷所困扰的人们,换来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但或许只有她们清楚,其中的过程,包含着怎样的艰难。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的特殊性,使法官们所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一名裁判者,她们还必须是倾听者,要接纳当事人所有的不良情绪;她们还要当协调者,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在各部门之间来回奔波。
    也有被当事人气哭的时候,也有做了很久的工作仍达不成调解的时候,但这些负面情绪,总会被当事人一个真诚的微笑,一面精心制作的锦旗所化解。“我们庭是一个刚刚学会走路的小孩儿,未来的路还很长,我们将以最好的状态,全力以赴。”张宝琴说。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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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对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郑贤达
    综治周刊:您能向我们介绍一下贵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吗?
    郑贤达:简单地讲,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审判的案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另一部分是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
    从表面上来看,两类案件好像关联性不大,但深入分析,它们在属性上有一定的牵连性,很多家事案件,看似是成年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但案件审判结果会对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造成直接影响;而未成年人案件中,往往也涉及婚姻家庭纠纷。
    综治周刊:贵院为什么要设立专门的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呢?
    郑贤达:设立家事审判庭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范例,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其设立目的是通过将婚姻家庭类案件“标签化”,对其予以特殊处理。2013年8月,我院结合已经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实际情况,将婚姻家庭案件也纳入该庭,并更名为“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可以说是对现有家事审判制度的创新。
    少年及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关注的情感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要超过法律因素,法官需对这类案件倾注更多的精力。以前,这类案件分散在其他审判庭中,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法官很难给每一个这样的案子给予特别照顾。设立少年家事庭后,这类案子都归口到一个审判庭,相当于给这些案件贴上了“慎重处理”的标签,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利益保护。
    综治周刊:能向我们介绍一下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有别于其他审判庭的工作方法吗?
    郑贤达:我院设立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后,将对这两类案件实行专业化、集中化审理,突出“一个中心、两个保护”。
    “一个中心”是指以“和”为中心,注重调解。家事纠纷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有着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因此案件审理既要完成本次诉讼的矛盾纠纷调解,又要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为此,我院选取了生活阅历与审判经验丰富的女法官担任审判人员,配合对婚姻家庭问题有独到见解的人民陪审员,由审判人员因势利导,在和谐的氛围中化解矛盾纠纷。
    “两个保护”是指加强婚姻家庭案件的弱势家庭成员利益保护和隐私权保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尽可能给予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与支持。此外,该庭的案件不适用于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大屏幕直播等规定,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责任编辑: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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